律师解析:
1.买卖双方可自行约定质保期,包括时长和起算点等细节。
2.若
未约定,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标准确定质保期;
无标准的,由双方合理确定。
3.质保期内,卖方要对标的物质量负责,出现问题需修理、更换等;
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反馈问题。
4.若买方拖延通知,卖方后续可不担责。
该规定保障双方权益,维护交易公平。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购买一批电子产品,双方签订
买卖合同但未约定质保期。小朱收货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部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便要求小胡负责修理。小胡认为小朱未及时通知,不应再承担责任。小朱则觉得产品有问题小胡就该处理,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双方未约定质保期,若该电子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按照该标准确定质保期;若没有,则由
当事人合理确定质保期。
2、在质保期内,小胡作为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质量瑕疵
担保责任,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负责修理等。小朱作为买受人应在质保期内及时检验并通知小胡质量问题。若小朱怠于通知,导致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小胡后续可不再承担相应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