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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失效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6.01.2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1.担保失效期限即保证期间,规定依情况而定。
2.一般保证中,若保证人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期间内债权人未起诉仲裁债务人,保证人免责;
若已起诉或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3.连带责任保证里,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责。
期间未要求,保证人免责。
4.若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许在债务到期后的第七个月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认为担保已过期限,拒绝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胡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小许在债务到期后第七个月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在此期间小许未对小朱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所以小胡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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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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