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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6.01.21 标签: 公司经营 合伙联营 阅读:1467人
律师解析:
1.合伙人方面:
需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总数不超五十人。
国有独资公司等特定主体不能当普通合伙人。
2.协议方面:
要有书面合伙协议,对合伙目的、合伙人信息、出资等多方面内容作出约定。
3.出资方面:
合伙人按协议出资,普通合伙人可用多种形式出资,还能用劳务;
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4.名称与场所方面:
名称要标“有限合伙”,且有实际经营场所。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欲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小朱是普通合伙人,小李和小胡是有限合伙人。在筹备过程中,小胡认为劳务也可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但小朱和小李依据相关知识,认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此外,小胡还对企业名称是否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存在疑问,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要求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且总数不超五十人,国有独资公司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本案三人的身份符合此要求。
2、对于出资形式,普通合伙人可用多种形式出资,包括劳务,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所以小胡不能以劳务出资。
3、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因此该企业名称需按规定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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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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