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定解除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而是适用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的权利
存续期,期满权利就没了。
2.若法律没规定、
当事人也没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晓解除事由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会消灭。
3.这里的一年是典型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满,法定解除权消灭,不能再以此
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小朱发现小李存在
违约行为,小朱因此获得法定解除权。但小朱并未及时行使该权利。小李知晓后,也未催告小朱行使。直至自小朱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小朱才想起来要解除合同,小李则认为小朱已无权解除合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法定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而非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权利的
存续期间,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2、在本案中,法律未规定且双方
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小朱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他未行使解除权,该一年属于典型的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因此,除斥期间届满后,小朱的法定解除权消灭,他不能再以该法定事由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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