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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所约定管辖地是否有效力

时间:2026.01.19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096人
律师解析:
1.工程合同约定管辖地通常有效,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3.若约定管辖地不符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要求,约定无效,按专属管辖确定法院;
若不违反相关规定,约定有效,依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因工程款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小李则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该合同约定管辖无效。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允许合同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若该工程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不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要求,此约定管辖无效,需按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若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约定管辖地有效,应依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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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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