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收集证据:
收集财务记录、银行流水、合同文件等能证明
合伙人挪用公款的材料,为维权做准备。
2.沟通协商:
和合伙人明确指出其行为
违法违规,要求返还挪用款项,必要时做好谈话记录。
3.进一步措施:
沟通无效,普通或
有限合伙企业可依协议开合伙人会议对其
除名;
也可
起诉要求
赔偿。
若
涉嫌犯罪,可
报案追究
刑责。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小朱发现小李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小朱首先收集了财务记录、银行流水等
证据。之后,小朱与小李沟通协商,指出其行为违法违规并要求返还挪用款项,还制作了谈话记录。但小李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收集证据的做法是正确的,这些证据能为后续维权提供基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小朱与小李沟通协商并制作谈话记录,明确告知其行为违法违规,这种
处理方式合理且符合解决此类问题的常规流程。
3、由于沟通无果,根据情况,若该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小朱可依据合伙企业协议召开合伙人会议对小李作出除名等处理,也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承担
赔偿责任;若小李的行为涉嫌犯罪,小朱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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