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行为时间:
执行案件立案或
债权人主张债权后,
债务人处分财产,有逃避执行嫌疑。
2.
主观故意:
债务人与
受让人明知转让行为会损害债权人权益还进行,比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可认定有主观恶意。
3.转让方式:
无偿转让、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低于当地市场价七成)、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高于当地市场价三成),通常属恶意转财。
认定要综合考量具体情况和
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其对债务人小李享有债权。执行案件立案后,小李将名下一处房产以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交易价百分之八十的价格转让给小胡。小朱认为小李此举是为逃避执行恶意转财,而小李则称转让是正常交易,小胡也表示自己并不知晓该转让会损害小朱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行为时间来看,该财产处分行为发生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小李的转让行为有逃避执行意图的嫌疑。
2、从主观故意方面分析,小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小胡以如此低价受让,有理由认为他们明知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小朱的权益,存在主观恶意。
3、从财产转让方式上,小李以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交易价百分之八十的价格转让房产,属于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恶意转财。综合各因素,小李的行为大概率可认定为逃避执行下的恶意转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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