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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顺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6.01.19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92人
律师解析:
1.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且多申请人参与分配时,先扣除执行费用,清偿担保物权优先债权,再按比例分配普通债权。
2.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财产够清偿债务,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财产不够时,可申请其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付员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接着是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分别对小静享有债权。法院强制执行小静财产时,发现小静作为公民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朱的债权有担保物权,小李和小胡为普通债权。三人就清偿顺序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先保障其有担保的债权,小李和小胡则希望按比例分配。另外,小丽对一家企业法人小胡公司享有债权,小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小丽与其他债权人就清偿方式也产生分歧,有人认为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有人则主张申请破产按破产程序清偿。

案情分析:

1、对于公民小静的债务清偿,依据法律规定,应先扣除执行费用,清偿小朱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债权,剩余财产再由小李和小胡按债权比例受偿普通债权。
2、对于企业法人小胡公司的债务,因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而不是简单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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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面临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完全偿还各类债务的困境时,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顺序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需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偿还各项债权: (1)刑事追缴。 即法院在调查情况后查封...... 更多>>
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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