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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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资料,但不得干扰审判进程。申请再审时,可依法查阅已审案件资料。查阅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律师证,并可摘抄、复印。涉密案件信息需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在诉讼中,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资料,但不得干扰审判进程。申请再审时,可依法查阅已审案件资料。查阅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律师证,并可摘抄、复印。涉密案件信息需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若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被告为行为相对人;涉及给付之诉时,被告为实际收益者或受领人。单方行为撤销债务人为被告,共同行为则债务人的相对方为被告。多人参与行为时,责任主体为被告。若涉及物权返还,单方行为被告为债务人与利益人,共同行为则为债务人的相对人和明显恶意的受让人员。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对于原告规定的条件是,原告有独自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自请求权,可是案件的处理结果跟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除此之外,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还有其他严格的适用条件,比如当事人需要证明是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是不允许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申请的,有权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是与诉讼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人,而作为共同被告属于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责任主体,因此并不适用于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