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未
出资股东对
公司债务一般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
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
债务部分进行
赔偿。
2.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要求其全面出资,发起人要担
连带责任。
3.公司增资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未尽职责的
董事、
高管需担责。
4.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后,不能向其他已担责股东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设立一家公司,约定小朱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公司经营过程中,因
债务问题面临
诉讼,债权人发现小朱并未按照约定全额履行出资义务,仅出资了20万元。公司其他股东小李和小胡认为小朱应补足剩余出资,而小朱则称资金困难无法补足。债权人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朱对此表示不满。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朱未全额出资,应依法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2、小朱作为设立公司时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其他发起人小李和小胡需与小朱
承担连带责任。小朱承担补充责任后,不能再向已承担相同责任的小李和小胡追偿。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