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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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应该有非法证据排除,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是非法的证据是需要拆除的,也就意味着非法的证据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是不能够被采纳的。民事诉讼中应该有非法证据排除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使用暴力手段的,刑讯逼供的,例如抽打、烟烫等会让身体产生痛苦的手段,为了审讯不让犯罪嫌疑人喝水、睡觉等,这种痛苦可能会让人顺着侦查人员的意愿做出相应的供述,必须依法排除。但是以上这些暴力或者刑讯逼供的手段不只是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证人、被害人等其他人获得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排除。

应当被排除的辨认笔录包括辨认没有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人之前就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的,整个辨认活动没有逐一进行的,有给辨认人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以及其他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情形。像是这些辨认笔录,都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