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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赌博提供场地所犯的罪名是什么

时间:2026.01.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81人
律师解析:
1.给赌博提供场地,可能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2.提供场地供人赌博并抽头渔利,满足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累计5000元以上等情形,构成赌博罪。
3.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组织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危害比赌博罪更大。
4.实施上述行为要依据刑法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为获取经济利益,在自己家中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一段时间内,他组织了包括小李、小胡等在内的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统计,参赌人数累计达25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6000元。警方接到举报后将小朱抓获,对于小朱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5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6000元,符合构成赌博罪的条件。
2、小朱为他人提供了赌博场所,但从现有信息看,未体现出其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组织性和规模性未达到开设赌场罪特征。因此,综合判断小朱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依据刑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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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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