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于有优先受偿权的
破产债权,法律没统一规定优先受偿权期限。
2.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担保权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可在
破产程序随时主张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发包人应付价款之日起算十八个月。
4.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未行使则消灭。
5.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保管维护工作结束之日起满三个月未行使则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的
公司申请破产,小李作为有财产担保的
债权人,主张对特定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同时,小胡拥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小静则享有船舶优先权,小丽享有航空器优先权。各方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产生争议,不清楚应如何适用。
案情分析: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担保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在破产程序中随时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十八个月。
3、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则消灭。
4、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不行使则消灭。对于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统一的优先受偿权期限,需根据不同类型的优先受偿权适用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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