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清算时,通常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
债务,法定
代表人一般无
直接责任。
2.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有
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等问题,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3.
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违规隐匿、
转移财产等,可能被追
刑责。
4.法定代表人不配合
清算致公司财产受损,
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发现公司财产减少,怀疑小朱有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同时,经调查还发现小朱作为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
公司债务责任,小朱认为公司应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直接责任。但本案中,小朱作为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情况,其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若查证小朱在破产程序中确实违反规定,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等,其可能被追究
妨害清算罪等
刑事责任。并且若其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等,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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