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
股东足额
出资,公司欠款一般不执行其
个人财产,公司以全部财产偿债。
2.特殊情形下,股东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担
连带责任,可能执行其个人财产。
3.若股东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也可能执行其财产偿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因
经营不善欠下了一笔债务。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时,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调查发现,小朱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并未足额缴纳其
认缴的出资额。于是,债权人将公司和小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小朱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但本案中,小朱出资不实,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小朱滥用了股东
有限责任,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能会执行小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以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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