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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为保证人的范围有什么

时间:2026.01.1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75人
律师解析:
1.机关法人不能做保证人
机关法人主要管社会公共事务,当保证人可能影响公共职能,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也不能做保证人。
它们负责公益服务,当保证人可能损害公益利益。
规定这些是为维护公共利益,避免保证行为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10万元,小朱希望小李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小李是某公立学校的负责人,便以学校名义答应做保证人。后来小朱逾期未还款,小胡要求学校承担保证责任。学校认为自己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能作为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能为保证人。本案中学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其承担着公益服务职能,若承担保证责任可能损害公益利益。
2、所以学校不能作为小朱借款的保证人,学校提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胡要求学校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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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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