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清算时股东责任承担分以下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足额
出资一般无需额外担责,若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
清偿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足额认购正常不额外担责,
虚假出资则需担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人按约定
认缴了出资额。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小朱足额出资,小李却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后来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清算程序,此时
公司债务无法全部清偿。另外,小静成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
公司清算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小李和小胡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小朱已足额出资,一般无需额外承担公司债务。小李出资不实,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若足额出资则无需额外担责,若存在出资问题也需按规定担责。
2、对于小静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她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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