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判断个人对
公司债务是否
承担连带责任,可从五方面考量:
1.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并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需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与股东资产、业务混同,即公司人格混同的,股东要担责。
3.股东
出资不实或
抽逃出资,在相应范围内担责。
4.个人为公司
债务担保,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对外有一笔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连带责任。小朱认为自己作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债权人指出,小朱存在滥用
股东权利,公司与小朱个人资产不分的情况,且小朱有抽逃出资的嫌疑,因此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股东滥用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债权人指出小朱滥用股东权利,若查证属实,小朱需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与股东资产不分属于公司人格混同情形,在此情况下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若债权人能证明公司与小朱资产不分,小朱需担责。
3、若小朱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需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进一步调查小朱是否有抽逃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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