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保证期限一过,通常保
证人不用承担
保证责任,也无还款义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担责的时间段,
债权人未在期间依法
行权,保证责任消灭。
2.一般保证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对
债务人诉讼或
仲裁,保证人免责;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免责。
3.若保证人在期满后自愿履行,再以超期反悔,法院不支持。
所以正常情况,保证期限过了不用还款。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后,小李并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小朱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也未请求小胡承
担保证责任。后来,小胡出于情谊向小李偿还了部分借款,之后小胡又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要求小李返还已偿还的款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担责。本案中,小李未在保证期间依法行使权利,小胡的保证责任本应消灭。
2、然而,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自愿履行的,之后又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反悔,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小胡要求小李返还已偿还的款项,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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