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来说污染环境罪属于过失类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是明知的,但对于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

对污染环境罪的既遂犯,需要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给环境污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要判3~7年有期徒刑。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不需要产生损害后果,只需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1、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2、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3、主体方面,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4、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污染环境罪认罪认罚是需要对其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理的,这是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338条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如果导致人员受到特别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

污染环境罪认定非法排放是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客观来确定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致使三人以上死亡,才能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