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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环境污染的认定标准

张* 广东-阳江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6.01.06 11:13:49 352人阅读

什么才是环境污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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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认定需综合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判断。核心在于存在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未依法环评或未落实“三同时”制度也可能被认定。
1.存在污染行为:实施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且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总量控制指标。
2.造成损害:包括环境介质质量下降不达标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3.因果关系:环境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告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被告证明无因果关系,否则推定成立。
4.其他情况:未依法环评开工建设或未落实“三同时”制度,认定参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数据。

解决措施与建议:
1.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2.环保部门加强监管执法,依据标准和数据认定,加大对违规行为惩处。
3.公众增强环保意识,发现污染及时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6-01-06 17:5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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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认定需综合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来判断。依据现行环保法律及相关解释,核心标准如下。
2.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是说有人排放、倾倒或处置了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还有有毒物质等有害物,并且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造成了环境或他人权益损害。环境损害表现为环境介质质量降到法定标准以下;他人权益损害涵盖了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失。
4.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案件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告要证明被告有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被告则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然就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5.没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或者没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也可能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的行为。认定时要参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监测数据。

2026-01-06 17:0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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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环境污染需综合考量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污染环境的行为表现为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且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2)造成环境损害或他人权益损害是重要标准。环境损害体现为环境介质质量不达标,他人权益损害涵盖人身和财产方面。
(3)在因果关系上,环境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证明被告有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被告则要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联系,否则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4)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或未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也会被认定为污染环境行为。同时,认定要参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数据。

提醒:若认为自身遭遇环境污染损害,应及时收集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证据,因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6-01-06 15:4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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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废物。
(二)要避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
(三)企业要做好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的证据留存,以防在环境侵权纠纷中承担不利后果。
(四)个人发现环境污染行为可收集相关污染行为、损害结果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6-01-06 14:0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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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违反相关环保规定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污染环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环境污染有几个核心要点。首先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像排放、倾倒有害物质且违反排放标准或超总量控制指标。其次要造成环境损害或他人权益损害,如环境介质质量不达标、人身财产受损等。再者行为与损害之间需有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另外,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或未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也可能构成污染环境行为,认定时要参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等。总之,准确认定环境污染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果您在环境污染方面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者对上述内容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6-01-06 12:23:0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如何对污染环境罪定性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这里涉及到违法和犯罪的概念区别:从广义上说,“违法”与“犯罪”是一对属种关系的概念,即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因而也是违法行为。所以“违法”包括“犯罪”。违法,有作为的违法和的违法两类。“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做的行为,行为人做了。比如法律规定不准,那么就是作为的违法。“”的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做的行为,行为人没做。比如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对其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没有告知便作出行政处罚,就是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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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8 38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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