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环境污染认定需综合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判断。核心在于存在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未依法环评或未落实“三同时”制度也可能被认定。
1.存在污染行为:实施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且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总量控制指标。
2.造成损害:包括环境介质质量下降不达标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3.因果关系:环境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告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被告证明无因果关系,否则推定成立。
4.其他情况:未依法环评开工建设或未落实“三同时”制度,认定参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数据。
解决措施与建议:
1.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2.环保部门加强监管执法,依据标准和数据认定,加大对违规行为惩处。
3.公众增强环保意识,发现污染及时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6-01-06 17:57:06 回复
咨询我
1.环境污染认定需综合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来判断。依据现行环保法律及相关解释,核心标准如下。
2.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是说有人排放、倾倒或处置了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还有有毒物质等有害物,并且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造成了环境或他人权益损害。环境损害表现为环境介质质量降到法定标准以下;他人权益损害涵盖了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失。
4.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案件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告要证明被告有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被告则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然就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5.没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或者没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也可能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的行为。认定时要参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监测数据。
2026-01-06 17:06:44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认定环境污染需综合考量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污染环境的行为表现为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且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2)造成环境损害或他人权益损害是重要标准。环境损害体现为环境介质质量不达标,他人权益损害涵盖人身和财产方面。
(3)在因果关系上,环境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证明被告有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被告则要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联系,否则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4)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或未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也会被认定为污染环境行为。同时,认定要参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数据。
提醒:若认为自身遭遇环境污染损害,应及时收集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证据,因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6-01-06 15:42:24 回复
咨询我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废物。
(二)要避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
(三)企业要做好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的证据留存,以防在环境侵权纠纷中承担不利后果。
(四)个人发现环境污染行为可收集相关污染行为、损害结果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6-01-06 14:09:4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环境污染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违反相关环保规定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污染环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环境污染有几个核心要点。首先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像排放、倾倒有害物质且违反排放标准或超总量控制指标。其次要造成环境损害或他人权益损害,如环境介质质量不达标、人身财产受损等。再者行为与损害之间需有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另外,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或未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也可能构成污染环境行为,认定时要参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等。总之,准确认定环境污染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果您在环境污染方面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者对上述内容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6-01-06 12:23: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