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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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没被发现的、和案件没关系的其他犯罪事实,这可以被看作是自首。这时候,要赶紧联系案件的司法人员,明确表达想自首的意愿,并且详细说明犯罪情况。

取保候审后主动自首,通常会被认为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过,司法机关会综合案件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自首的真诚度等因素进行审慎评估。再次自首可能显示嫌疑人积极认罪,有助于获得更好的判决。

在取保候审之后再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通常不能将此行为定义为自首。自首的含义通常是指犯罪者在尚未受到任何强制措施或者尚未被发现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且诚实地交代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然而,取保候审这一程序已经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再次归案并不符合自首的定义和条件。

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醉驾行为中的自首行为:1、当交警进行例行的车辆检查时,当事人能主动承认自己已经饮酒驾驶并且经由仪器检测确认其血液酒精含量超标;2、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了独自一人的交通事故,他能够主动报警并配合调查;3、当事人在醉酒驾驶过程中与其别人发生交通事故,他能够主动报警或者是在他人报警之后,在现场等待警方的处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犯罪行为并不等同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行为人在犯罪之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这才符合自首的定义。对那些自首的犯罪者,应当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他们所犯下的罪行比较轻微,甚至还有可能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