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出纳挪用29万公款已归还,定罪需看主体身份。
2.若为
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
挪用公款罪。
挪用5万以上营利或超三月未还需担责,29万属
数额较大,通常判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归还可从轻。
3.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
挪用资金罪。
挪用10万以上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款可从轻,
量刑结合实际定。
案情回顾:小朱担任公司出纳一职,在工作期间挪用了公司公款29万。之后小朱将挪用的29万公款归还。然而公司发现了小朱的挪用行为,双方就小朱行为的定罪及量刑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定挪用公款罪;也有人指出小朱并
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定挪用资金罪。
案情分析:1、如果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追究
刑事责任。小朱挪用29万属数额较大,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因其已归还,可
从轻处罚。
2、若小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构成挪用资金罪,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归还资金这一情节可在量刑时从轻考虑。最终量刑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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