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程款结算
违约金额可双方商量定。
没约定的话,按相关规定办。
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损失低,法院或
仲裁机构能应请求增加。
若过高,也能依请求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超损失30%可能算过分高。
工程款结算里,损失主要是
逾期付款的利息等。
违约金标准可略高于
银行贷款利率。
约定时要考虑实际损失,不然
纠纷时可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案情回顾:甲与乙签订
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事宜,却未明确违约金标准。工程完工后,乙逾期付款,甲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双方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甲认为乙应按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支付,乙则认为不应支付。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予以适当减少。
2、司法实践中,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在工程款结算中,损失主要指因逾期付款导致的利息等损失,违约金标准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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