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直接指定举证期,从
当事人收到受理与应诉通知书次日起算15天。
2.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经法院认可后,从约定
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3.法院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要当事人同意,从调整后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4.
简易程序中,可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从收到相关通知书次日起算。
若举证有困难,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胡,法院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关于15天举证期的计算成为争议焦点。小朱认为法院直接指定的
举证期限应从自己收到
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而小胡觉得若按照当事人协商确定且经法院认可后的举证期限,应从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双方各执一词。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法院直接指定举证期限,确实是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所以小朱此观点合理。
2、若当事人协商确定了举证期限并经法院认可,那么举证期限应从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小胡该观点也符合法律规定。
3、若出现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况,其可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长,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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