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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转让权属于谁

时间:2026.01.09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928人
律师解析:
1.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没特别协议时,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作各方共有。
一方转让申请权,其他方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
2.获得专利权后,转让权按情况定: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各方可自行实施或普通许可他人实施,许可费要分配。
一方转让申请权,其他方优先受让。
一方放弃申请权,另一方可单独或其他方共同申请,放弃方免费实施专利
3.合作发明创造转让权先看约定,没约定按上述规则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小许三人合作开发一项发明创造。开发完成后,小朱未与小胡、小许协商,就打算将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第三人。小胡和小许得知后,认为自己作为合作方,应享有优先受让权,要求小朱在同等条件下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自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若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本案中,小朱、小胡、小许未另有协议,所以小胡和小许对小朱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有优先受让权。
2、在合作开发发明创造的转让权问题上,首先看约定,无约定则按法定规则处理。此案例中未提及有约定,应适用法定规则,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胡和小许的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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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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