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是指
继承权人在
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享有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利。被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
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放弃继承有两种方式: 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放弃继承用书面方式表达,就更显慎重,而且有利于稳定被放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到公证机关输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
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