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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超员危险驾驶罪

醉酒超员危险驾驶罪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19 11:23:32 已帮助38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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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之“醉酒

正常情形: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为认定醉酒的标准。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逃逸情形:对于因犯罪嫌疑人脱逃,导致未能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或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情形。


倾向认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并非认定醉酒的唯一依据,只要在案的其他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仍可认定行为人醉酒驾驶。只是在这种情形下,对取证的要求更高,要穷尽一切手段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在驾驶时处于醉酒状态的各类证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依靠其他证据认定行为人醉酒的做法属于例外情况,不是常态,不能据此认为办案中可以不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并且,对于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量刑时应更为审慎。


综上所述,一般工作人员在查到有醉驾行为的驾驶员会对其进行处罚,如果只是轻微情节的酒后驾车的那么当场就会给出相应的处罚,但是如果酒驾醉驾的行为严重的会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然后由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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