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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虽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可以查封;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是否能够执行取决于这套房屋是不是债务人仅有的一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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