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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内部处罚

对有责任的医疗人员的处罚内容


(一)由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差错,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罚;


(1)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年执业活动。


(2)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


(3)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4)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


(5)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6)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


(二)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而发生的医疗欠费及对患者的补偿由直接责任人、科室和医院共同承担。


(三)存在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因人为因素违反医院工作制度、违反诊疗护理操作规范,而造成医疗隐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不良后果所引发的经济赔偿、院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并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凡因私自会诊、出诊、诊治等原因引发的医患纠纷、医疗事故以及经济赔偿等一切后果全部由个人承担,院方一概不予承担。


(五)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事故,且均为主要负责人,应予辞退。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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