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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释义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释义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24-02-20 04:20:34 已帮助43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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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原则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如何决定执行刑罚的规定。


数罪并罚主要是解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罪,应当如何决定执行刑罚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罪,总的处罚原则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总和刑期”是指将犯罪分子的各个不同的罪,分别依照刑法确定刑期后相加得出的刑期总数。“数刑中最高刑”是指对数个犯罪确定的刑期中最长的刑期。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先就数罪中的每一种犯罪分别量刑,然后再把每罪判处的刑罚相加,计算出总和刑期,最后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数罪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有强奸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两种罪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总和刑为二十五年,人民法院只能在十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也就是应执行的刑罚只能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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