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
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
抚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
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孝顺儿媳赡养痴呆婆婆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
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