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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程序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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