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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城市拆迁补偿政策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房屋价值应当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搬迁安置费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由征收部门制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一般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如果你的房屋拆迁补偿低于类似房屋市场价格,则是属于不合法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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