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机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其权限及审议程序由公司章程进行明确。但以下情形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回避。
2、回避制度。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其他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公司章程载明。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四)、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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