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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伪造,指的是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的本质在于使非属于此种货币的材料取得此种货币的形式;而变造货币的本质在于使同一种货币材料改变数额、数量。仿造真货币的图案、形状、颜色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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