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处罚辩护专题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案件,应当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再审: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5)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
最新修订:2024-02-25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