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案件,应当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再审: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
一审、
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
判决书、
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5)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
当事人的;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
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