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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商标被别人抢注

申请人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商标抢注行为通过以下情况来确定:(一)在商标抢注行为中,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商标抢注行为要件


在商标抢注行为中,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不正当手段的内容如下:


(一)在商标抢注行为中,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二)在商标抢注行为中,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三)在商标抢注行为中,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商标抢注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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