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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环节需不需要指定管辖

一、如何作出不逮捕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认定“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捕的案件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属于“无逮捕必要”可作不捕。2、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作不捕。3、对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初犯、偶犯以及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作不捕。4、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相关部门已调解,经济部分已赔偿当事人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关案件,如故意、过失、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退清了赃款、有固定住所、有可靠的担保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可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而且又可以防止其继续犯罪的,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作不捕。二、审查逮捕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1、审查逮捕环节,侦辩双方作为平等的诉讼主体,在法律上实际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却是不平等的。现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倾斜于侦控方,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和漠视了对辩方一些正当权利的保护。2、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控制不严,司法救济措施相对滞后,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羁押期限,连同捕前刑拘期限在内,再加上三次法定延长期限,最长可达8个月之久。如果再算上案件在起诉阶段两次时间为一个月的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期限的话,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判前的合法羁押期限将可能超过一年。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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