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不齐全就进行登记。
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于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样也是不行的。 (2)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
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
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问题。 (3)提交
伪造的资料。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材料是伪造的,例如伪造年龄等。 (4)登记机关越权
管辖。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关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操作,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起废止)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起废止)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
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