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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治安处罚程序

派出所民警办案程序如下:


(一)治安案件


1、公民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2、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并说明理由。


(二)刑事案件


公民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派出所作为国家基层的司法机关本来就应该站在正义这一边,像是派出所所长故意违法办案的这种状况,可能是因为该所长跟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着某些扯不清楚的关系,如果举报属实,对于该派出所所长身上所存在的一切违法事实全部都会如实调查清楚的。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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