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杀害或重伤,对行为人应以故意罪或故意伤害(重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由绑架行为构成。
那么,对于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刑法第239条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绑架罪的一个从重情节,故意重伤作为从重情节,根据“举重明轻”逻辑,也内涵于法条之中,因此对行为人不必以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就存在着矛盾之处,尚须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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