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两次或多次
立案是完全可能的。有人可能会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误认为一案不能两次立案,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
民事诉讼中的含义,是指对于已经在人
民法院受理中的,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生效裁判的,
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
起诉,法院不得再受理。而对于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民事案件,既不在人民法院的受理中,也未经过生效裁判,因此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
适用范围。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
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民事案件两次或多次立案,完全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