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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学历假的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所谓“欺诈”,应当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并在主观恶意的驱动下,编造情节或隐瞒现实,使对方陷入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与当事人订立或变更了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学历造假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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