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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超生社会抚养费

江西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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