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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仅写担保人

借条上的担保人的写法: 担保人确认: 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担保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本担保是不可撤销的、不可免除的、连带和无限责任担保责任之担保。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法》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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