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
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
债权人可以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