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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承包土地继承权

集体承包土地继承权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2-23 16:50:53 已帮助39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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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继承权的协调

1、在家庭承包方式中禁止土地承包继承权的适用。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户中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家庭户还继续存在的前提下,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只须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即可。


2、在农村土地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流转领域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继承权的适用。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继承权在物权领域应受到限制,在债权领域法律不主动干预,交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因为土地流转人系用益物权人,他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可以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甚至是非农业人口)系物权人的处分行为。其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承包方死亡的情况下由承包方的继承人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约定自然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支持。


3、在其他方式承包中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继承权的适用。如前述分析一样,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获得是合同债权而非物权,所以也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继承权的适用。


通过上面的相关介绍,大家对于土地承包继承法的相关问题应该已经了解了。土地对于国家和国民来说是特殊的存在,所以并不能向对待其他的财产那样去继承。土地承包的继承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是禁止适用的,这是不发生继承问题的,只需要进行继续承包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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