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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征收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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