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对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作出如下表述,且该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解释》第十三条还列举了行政
诉讼原告在法律意义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4种情形;(二)有明确的被告:“公民,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交等国家行为,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不服行政机关对
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财政部;(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与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未作答复或未作核查的不作为之间,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比如,民事纠纷调解处理行为的:举报人应实名举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这种因果关系属于已经发生或者必将发生的关系,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由办案机关履行报批程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以上就是举报人行政复议法的回答。